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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学院“入门讲座“之一 刘凯湘:如何学习民法学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1

      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专门教育的先行者,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探索。2018年秋季,新学年伊始,北学院隆重推出“《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面向大一新生和法硕新生开设的——六门必修课的授课教师,利用开学第一周的授课时间,开讲相关课程的“法学第一课”,就如何进入法学之门,学习相关课程提供方法论上的入门指引。

      2018年秋季系列讲座,学院推出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六门“法学第一课”。

      在授课形式上,将新生第一堂课由内部封闭授课,打造为开放式讲座,面向全院学生乃至全社会开放,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在授课内容上,不同于第一节课,仅仅简单介绍本学期课程和进度安排,而是对相关法学专业的学科概况和学习方法,做一整体、全面的讲述和阐释,切实在方法论上引导法学新生入门。

      北学院希望通过“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同时对外展示北学院的优秀师资,并承担起北学教育的社会责任。

      9月17日上午8点,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第一讲“如何学习民法学”拉开序幕。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教授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

      来自北京大学及周边高校的听众近400人聆听了讲座。车浩教授简要介绍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的宗旨和刘凯湘教授的学术背景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刘凯湘教授表示,这次讲座对2018级的新生意义深远,因为这不仅是新生们上的第一堂民法课,也是新生们本科生涯的第一堂课。刘凯湘教授认为,虽然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如何学习民法学”,但由于新生们大多对法学这门学科还没有基本的概念,所以在向学生们讲解民法学之前,有必要先向学生们讲解一下何为法律以及何为法学。

      一方面,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依刘凯湘教授之见,所谓行为规范,就是做任何事需要一种规则去指引、约束,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则去做可能会有相应的后果。人从出生到死亡,企业从设立到消灭,都要为了各种利益而进行不同的行为,都需要不同的规则去指引、去约束,而法律就是这样一种行为规则。

      另一方面,法学则是一种以法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其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研究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向学生们简单介绍了法律以及法学的基本概念后,刘凯湘教授又进一步向学生们讲解了法律的四种大的分类方法:

      第一,公法和私法。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及其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如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是国家权力如何行使的规则,而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公法有很多部门,如行政法、刑法、各种诉讼法、经济法等,私法就是一个部门。就是民法,或者说民商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刘凯湘教授认为,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民商事主体的权益,包括人身方面的权益、人格方面的权益、身份方面的权益、财产方面的权益,是整个法律制度以及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终极目的。

      因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之所以存在,最终的合法性基础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人民权利的享有。所以公法是一种途径和手段,最终是为了私主体的利益,这才是进步的、科学的法律。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实体法对应的是程序法,主要是指诉讼法。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这是实体法的问题。比如最近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海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是需要刑法进行认定的。

      但出现一个犯罪行为时,针对嫌疑犯如何抓捕、如何审判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等等,这是一套完整的程序。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

      通常来说,一门实体法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有刑法就有刑事诉讼法,有民法就有民事诉讼法,有行政法就有行政诉讼法。这就是讲的所谓的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称为“三法三诉”,是最重要的法律门类。

      第三,国内法与国际法。一个国家依据主权制定,或者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法律渊源都是国内法。国与国之间也有很多行为、利益关系需要指引和规范,这就是国际法。

      第四,基本法与特别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宪法是基本法,也是根本法、母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是特别法。这是第一个层级,比如民法、刑法。放低一个层级,在各个法律部门之中,也存在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就是一个基本法,但是《民法典》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仍需要大量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就相当于特别法。

      刘凯湘教授在向新生们简单介绍了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以及法律的四大分类后,开始正式向学生们讲解民法学的具体内容。

      首先,关于何为民法。依刘凯湘教授之见,任何一个法律或者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的调整对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需要不同的行为规则。

      比如,刑法负责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施加何种刑罚;刑诉法是解决犯罪嫌疑人从拘捕到审判执行的一套程序问题,约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婚姻法主要规范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从生下来就要吃饭,需要衣食住行,需要买房、买车,需要基本的物质生存与生活条件的保障,这些需求的满足和实现都需要人们进行大量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都是财产关系;又比如有人发明了专利,转让了专利权并取得收入,这也是财产关系。“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人的基本需求,追求经济利益、追求财产利益光明正大。

      正是因为有自然人对财产利益物质享受的不断追求,人类文明才得以发展,国家才得以强大。

      人除了生物意义上的概念,还有社会上的人、文化上的人、精神上的人,所以人有人身利益。人希望得到尊重,人有尊严,人有隐私,人有名誉,人有自由,包括行为自由、表达自由等等。所以一个人从生到死,除了追求物质的享受,还有其他的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参加大量的非财产的关系。而上面说的这些社会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而这些法律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

      其次,民法的目的和功能。刘凯湘教授认为,民法的使命及目的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得以存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最强大的政府、最强大的军队、最强大的税收,如果不是用之于民,如果不是为了人民的富足、安宁、幸福,就失去了合理性和正当性。民事权利是一切社会制度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益,这是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同时,刘凯湘教授表示,现在《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部门法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表达形式的完善,而是涉及到整个治国理念、治国方式的进步。所以,党中央在将民法典写进中央报告的时候,是把《民法典》放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定位上。民法肩负着非常重大的任务。

      最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但民法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部门。

      刘凯湘教授引用了西方的一句法谚:“民法乃诸法之源”,意思是什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思想都是源于民法,由民法演绎而来的。到今天,民法发展成为非常复杂庞大的体系,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广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又包括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知识产权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刘凯湘教授在向新生们讲解了何为民法学之后,又根据自己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及工作后和同事交流所得的经验,包括从事民法学、债权法、物权法等教学三十多年的体会,归纳了一些民法学习的方法,分享给新生们:

      1、司法三段论。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知识,首先是司法三段论,这是法律逻辑问题。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是法规范,小前提是法律事实,连接是案件的结论。看起来很简单,但这是非常复杂的操作。

      2、法律解释学。刘凯湘教授表示,法律解释学在民法当中尤为重要。民法的性质决定了很多用语的抽象性、模糊性。

      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核心是“公平”,什么是“公平”?是否有绝对的公平?例如,继承案件中,父亲去世,没有立下遗嘱,如果膝下三个儿子因为遗产的分配出现争执,应该如何认定?按理说,三人均分是最公平的;但是如果有一个儿子尽的赡养义务多,能否分得跟多遗产?另一个儿子尽的义务少,但原因是穷,应当少分遗产么?

      3、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与自由裁量。有时候,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仅仅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很难找到结论。此时,法官在个案当中适用法律的价值判断,包括法律思维,就显得很重要。

      比如著名的南京彭宇案,这种案子的核心是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然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究竟这个老人是被彭宇撞倒了、还是彭宇去救他被讹上了。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和价值导向有关。

      这种价值导向最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专业知识,二是经验,三是职业良知。这些东西从哪儿来?从法学学习、专业培养中来!

      1、听课与自学的关系问题。刘凯湘教授认为,大学听课是非常重要的,中学听课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背诵和考试,而大学听课的关键是积累知识、培养思维,不是记下来、考完试就完了。

      大学听课是为了将来执业和谋生,听课也是整体的法学学习的一部分,所以非常关键。

      按照刘凯湘教授的理解,听课主要是用耳而不是用手。在听与记之间,如果有冲突的话,就尽量听,而不是选择记,从而跟上老师节奏和思维。如果纯粹地听声音,然后死记,生怕漏下什么东西,这是得不偿失的。

      至于自学,说到底是阅读的问题,这非常重要,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学习需要建立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之上。刘凯湘教授认为,自学能力基本上可以决定一个法学生能否成为一个出色的律师、出色的法官。

      2、关于教材与其他文献。学法律要看的东西很多。在著作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北大、人大、清华、法大等著名法学院的知名教授编的教材。同时也需要看域外的,比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的民法著作,王泽鉴教授的著作,等。

      刘凯湘教授自豪的表示,北学院的图书馆是我国最好的法律图书馆,几乎订下了国内所有重要的法学期刊。同时,案例也很重要,通过案例可以看清法院裁判的思路,以此矫正自己的错误知识、错误方法和错误理解。

      3、法条的学习方法。依刘凯湘教授之见,学法律不需要背诵任何一个条文。但是,法条很重要,法条是一个法律部门、一个领域里面的精华、浓缩,用最简练的语言总结的,所以不用背法条不等于不用读法条。几乎所有的法学理论、规则、案件总结出来的思路最终都上升为法律、表现为法律条文。

      看法条,首先要读懂法条的基本含义。比如,《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年,研究者要搞清楚“20年”具体是指的什么,是自然年还是约定的年份?以及,什么是租赁?是仅指住房租赁还是包括物业租赁?文义解释要搞清楚。

      第二,要看到法条背后的东西: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是20年而不是25年或者15年?为什么别的合同里没有最长期限20年的限制?要看到立法的背景。

      第三,要思考这样的法条隐藏的原理是否公平合理,怎样修改完善。概言之,读法条有三个境界:一是文义解释,二是立法的背景、意志,三是修改的依据、理由。刘凯湘教授认为,一定要读法条,读出感觉、读出美感,当然也要读出知识、读出原理。

      4、阅读与理解。法学院的课程,老师在课堂上经常会说主流观点是什么,也会介绍不同观点。很多问题上都是众说纷纭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人制定的,而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没有人是先知先觉、全知全觉,几乎所有法律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就落后于社会生活的,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也是必然有所不同的,见仁见智。

      所以法条也罢、学说也罢,一方面要掌握基本的原理、知识、概念,另一方面要质疑、要怀疑、要批判,不要担心怎么会有这么多不一致的观点。观点的分歧没有关系,社会关系本来就是纷繁复杂的,而人的创造力也是无限的,民商事生活更是如此。

      第二,在各种观点之中,会有通说、会有主流观点,法条规则基本上是根据主流学说制定的。当然,主流学说并不是永恒的,今天是主流的,明天就未必是,这就是发展。科学的发展、法律的发展、思想的发展从来不是停滞的、凝固的,一定要带着批判精神来质疑各种观点,即便是主流观点。但这种质疑不是为了质疑而质疑,要有质疑的理由。

      能够对法条或者观点提出质疑,这很不容易,而如果能够说出质疑的理由,逻辑自洽,证据充分,那就不愧是北学院的学生了。

      完成这一步要历经艰辛,但做到了就会很愉悦,使你内心安宁和有成就感。学法律很有乐趣,不要以为只有学文学、心理学、历史学才有意思。靠大量的阅读、靠思考性的阅读、靠智力的阅读,才能体验到这种乐趣。

      在提问互动环节,刘凯湘教授为听众答疑解惑,详尽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一些问题。整个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最后,车浩老师再次向刘凯湘教授表达谢意,北学院入门讲座之一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刘凯湘教授的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信托法等,兼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他撰写专著(含合著)4部,参加教材编写7部,主编教材5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论坛》《社会科学》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刘凯湘教授的代表性著作有:《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运行的法律、文化思考》(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市场与契约化》(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商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

      《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思考》合著,北京大学青年学者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网络零售经营者售假案中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保护——评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与刘晨合写),《法律适用》2018年第12期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服务协议效力的判断原则及其意义——评蔡振文诉淘宝案(与刘晨合写),《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

      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为重点(与罗男合写),《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公司资本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变迁与问题应对(与张其鉴合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论旅行社转团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与吴才毓合写),《法学杂志》2014年第4期

      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与赵心泽合写),《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在私权保障与新闻自由之间——以媒体侵权的类型为视角,《法律适用》2013年第9期

      论侵权法的社会化——以侵权法与保险的关系为重点(与曾燕斐合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财产规则、不当得利规则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与薛启明合写),《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与薛启明合写),《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与夏小雄合写),《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刘凯湘教授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十佳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